每份保险单都涉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原则和条款。任何保险合同的重要方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保险业务的法律环境。无论涉及何种保险,这些原则都是保险的基本要素或要求。保险有七项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围绕保险的法律实践的名称,包括保险单和索赔。它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 保险业务监管;保险政策内容的监管,尤其是消费者政策;和索赔处理的监管。在普通法中,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概念是具有类似议价能力的交易对手之间自由协商的风险转移,同样值得(或不)法院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通常与保护弱势群体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不是作为一种通过分散风险来鼓励创业精神的手段。大陆法管辖区——一般来说——倾向于更严格地规范保险协议的内容,并且比普通法管辖区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在普通法管辖区,保险人受到更好的保护,免受因它已接受的溢价可能高于其议价的溢价。因此,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法律制度都适用普通法原则来裁决商业保险纠纷,据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风险的经济负担分担方面被认为是或多或少平等的伙伴。
下面讨论的是一些普遍接受的保险原则:
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首要原则。uberrimae fides 原则——最大诚信——存在于所有普通法系的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根据英国的解释,该原则最重要的表述是,未来的被保险人必须准确地向保险人披露他所知道的一切,这些信息对合理的保险人来说是或将是重要的。
如果某件事会影响审慎的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风险,以及如果承保的话,以什么条款承保,那么它就是重要的。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被告知有关风险的所有重要信息,或者如果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则保险公司可以避免(或“撤销”)保单,即保险公司可以将保单视为自始无效,退还保费有薪酬的。
简而言之,保险合同比其他合同具有更高的诚实度。诚信主要是强加给投保人的。它得到三个法律原则的支持;陈述、隐瞒和保证。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本着绝对的善意或信念或信任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为了彼此的利益披露所有重要事实。虚假信息或未披露任何重要事实会使合同无效。
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
获得保险单的人必须对被保险的财产或人寿具有可保利益。如果一个人因财产的存在而受益并因财产的毁坏而受到损害,则称该人对该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存在是一项法律要求。因此,不存在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向法院索赔。该原则的目的是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合同。
大多数普通法管辖区都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独立于保险关系的存在,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件的发生而受到损害,或相反地采取从它的不发生中获益。
长期以来,保险利益被认为是道德上必要的保险合同,以将它们作为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与不可强制执行的赌博协议(仅在“名誉上”具有约束力)区分开来,并平息 17 和 18 世纪购买人寿保险的做法影响陌生人的生活。对于人寿保险单,可保利益必须在保单开始时存在,但在损失(死亡)时不存在。
该原则背后的意图是,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必须能够承受经济损失。这一原则有助于通过对财产投保并等待损失发生来防止赌博。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它减少了道德风险,即一个人为一个人购买人寿保险并为他/她的死亡祈祷保险收益。
原则 3:赔偿原则:
保险的本质是使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损失发生后处于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的财务状况的赔偿原则。他既没有获利,也没有因损失而处于不利地位。实际上,人寿保险比财产保险更难做到这一点。人寿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超过被保险人寿的估计经济价值的保险金额。限制人寿保险的销售量以反映经济价值承认赔偿规则。此外,只有遭受潜在损失的人才能合法拥有涵盖被保险人生命的保险。
赔偿原则适用于除人寿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单。赔偿是指针对损坏、损失或伤害提供的安全、保护和补偿。保险人承诺在损失发生前帮助被保险人恢复财务状况。每当有财产损失时,损失都会得到补偿。应付的赔偿和所遭受的损失应该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被保险人将仅获得其遭受的损失金额的赔偿。他不会从承包商那里赚取利润。最高赔偿金额将达到合同时确定的保单价值。法院根据赔偿原则裁定,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真实损失。
原则4:代位原则:
代位权是指用一个债权人代替另一个债权人。代位求偿原则是赔偿原则的延伸和推论。它也适用于所有赔偿合同。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当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保险人。在此必须明确的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在他已经支付了他根据保险单应承担的损失时才产生,并且该权利仅延伸至被保险人就其承保的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保险合同有关。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人寿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他不能向任何其他方索赔相同数额的损失。它防止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从两个来源获得赔偿。
因此,这一代位求偿原则规定,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就保险人支付的损失向第三方不法行为者索赔。这有助于防止被保险人二次催收,追究过失方的责任,并降低保险费率。
原则5:贡献原则:
有时,一项财产由多家公司投保。被保险人的索赔不得超过所有保险公司的总损失。他不能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同的损失。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额赔偿,则该保险公司可以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一个人无法恢复到比损失发生前更好的状态。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将由不同的公司按其签发的保单价值的比例分担。
贡献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如果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投保了不止一份保单,则它适用于所有赔偿合同。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向所有保险人或任何一个保险人索赔。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额赔偿,则该保险公司可以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
原则6: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当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应考虑最近或最接近的原因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当由于一系列事件而发生损失时,发现该原则非常有用。该原则指出,要确定保险人是否对损失负责,必须查看最近的(最近的)而不是遥远的(最远的)。
但是,在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近因原则并不适用。无论死亡原因是什么,保险公司都有责任支付保险金额。
根据这条规则,为了确定损失是否由保险单所涵盖的原因造成,法院会寻找启动导致损失的事件链的主要原因,这不一定是立即发生的最后事件在损失之前。
原则7:损失最小化原则:
根据损失最小化原则,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被保险人必须始终尽最大努力将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降至最低。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和减少损失,并保存剩下的东西。这一原则使被保险人对该保险财产更加谨慎,就像任何谨慎的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做的那样。如果他不这样做,保险人就可以避免支付因他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但必须记住,虽然被保险人有义务为他的保险公司尽最大努力,但他没有义务冒着生命危险这样做。
被保险人不得仅仅因为财产被保险而在此类事件中疏忽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被保险人有责任保护其被保险财产,避免进一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