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许可证的审批条件

发表于 2023-8-10 15:13:30
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
(五)拥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至少有两台近十年内生产的未列入淘汰名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续加工设备落后的生产能力、技术和产品;
(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市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出版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印刷法规培训资格证书》)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资格证书》。简称出版管理司);
(七)有健全的印制核销、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业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或者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住宅用地内;
(四)有与经营需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资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印制核销、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制度。

三、经营特种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或者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五)拥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至少两台近十年内生产的、未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和产品名录的印前、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资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印制核销、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制度。

四、经营复印、印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住宅用地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名片打印机等(八开以上易打印设备除外);
(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队伍。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资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印制核销、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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